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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追女孩遭拒 列表单索还万元礼物 男人追女孩的潜规则

小伙追女孩遭拒 列表单索还万元礼物 男人追女孩的潜规则

小伙追女孩遭拒 列表单索还万元礼物 男人追女孩的潜规则 图文无关

男孩追求女孩遭拒,一怒之下列出一张万元清单,要求女孩返还男方当初送给她的礼物。对此,有律师分析,对身边经常出现的分手后的经济纠纷案例进行剖析。

“感情考查期”收男方礼物拒绝追求后男方列单索要

当事女孩为本市某高校的女生。女生称,男方曾在她大一的时候追求过她,但被她拒绝了。直到2014年9月,男方再一次追求她。之后,两人的关系进入了“感情考查期”,直至今年6月,“考查期”结束,女孩彻底拒绝了他。女孩称,在此期间,她一直没答应男方的追求,原因是两人不合适,后来就拒绝继续联系。

未料,男方一怒之下,给她列出了一份清单,要求返还男方当初送给她的礼物。女生向本网发来了多张短信截图。图片显示,两人就“返还礼物”问题闹得很不愉快,对话也是冷言冷语。女生发来的清单显示,最贵重的礼物是价值5000余元的手表,最便宜的为55元手机膜,所有物品总价值11424元。

女生称,在拒绝男方后,她也有返还礼物的打算,但还没等她实施,男方就“找上门来了”,这让她心里结了个疙瘩。女生说,她也曾在两人吃饭时结过账,借给过男方一些钱,但也就几百块钱。而现在,男方不仅要索还东西,还要她支付“折旧费”。女孩感觉心里憋屈,因而希望能听听各方面的建议。

8000人次参与微信调查 六成女网友愿返还贵重礼物

这条消息后,迅速引来了广大网友的关注。截至昨日17时,消息阅读量达到了3.9万余条。一段感情结束,你对“索还礼物”有何看法?记者利用微信平台进行了投票调查,调查共收到投票8000余人次,可见网友对此问题的关注程度。调查收到了来自女网友5000余人次的投票,而男网友则有2800余人次的投票。这也从侧面说明,女网友似乎更关注这个话题。

调查显示,当爱情不再,约六成女网友愿把贵重礼物返还给男方;另有占比28.7%的女网友表示,她们不会归还、也不会要求对方归还礼物。调查中,超过三成的男网友表示,愿归还当初女方送给他的贵重礼物;占比三成的男网友不会归还、也不会要求对方归还礼物。另外,无论是男生还是女生,都有少部分人表示,会索还对自己有意义的礼物。

不支持归还

高校女生小刘:人都是有感情的,而感情不是拿来买卖的。礼物本身就承载着一份感情,送出去了又怎么能要回?尤其是索要折旧费的行为,更是不能理解。身为男人,一定要有风度。

企业文员胡女士:我是女人,首先要表明一个态度,那就是女孩在被追求期间,尽量不要男方赠送的贵重礼物。当然,两人正式交往了,又是另外一回事。我前男友曾送给我钻石手链和苹果手机,分手后我没有归还。因为,我当初也送给他不少东西。两个人感情不在了,不能用这种方式来相互伤害彼此,毕竟,我们曾有过一段美好的时光。

传媒公司侯先生:我认为当事男生并不是真的想索还礼物,反而是想留住这份感情。即便是真的想索还礼物,我也不支持,男人要言而有信,泼出去的水再收回来,也会掺杂不少泥土。

支持归还

高校男生小王:我曾攒了半年的钱,给女朋友买了苹果5S手机。一个学生,能有多少钱?但后来处了不到一年,就分开了。原因是人家找到比我更有钱的男朋友了。我就跟她要这部手机,她后来也还给我了。其实,我不在乎手机本身,我在意的是自己被欺骗了,我要的是一口气。

中原地产中介高先生:如果换成我,感情结束时我一定会主动提出,把恋爱期间女方送给我的贵重礼物还给人家。身为男子汉,你不能占这个便宜呀。

服装店主孙女士:每对恋人的情感都是不一样的,就像鞋子合不合脚一样,只有当事人自己才知道。两个人恋爱时,最好不要掺杂过多的经济利益,否则分开的时候还会造成“二次伤害”,或是因为经济利益而损害感情。我主张恋人间送礼物有纪念意义即可,不一定有多么贵。对于贵重的礼物,分开时最好还给人家,免得让人家说三道四。

律师提示

赠与贵重物品应留下凭证

男女恋爱中,所赠与的财产是否属于“彩礼”的范畴,是很难予以有效界定的,故靠巨额彩礼换来的婚姻注定是不稳定的,尚在恋爱中的情侣们,“豪赠”有风险,恋爱需理智,律师建议恋爱中应加入法律的因子,为避免日后产生分歧,在赠与对方贵重物品时,最好要有书面约定,并应留存对方收到彩礼的凭证。

感情结束索还礼物哪些情形法律支持

刘甲明律师表示,我国现行法律对双方恋爱终止互给财物应否返还及如何返还等未有明文规定。参考彩礼规定及司法实例,主流意见认为,在坚持公序良俗前提下,应视给付财产价值大小、给付财物流向或用途、双方是否存在共同消费及对给付方生活造成影响等进行综合考量与区分。

其中,若财物价值不大的,可按赠与处理,不宜支持返还;对给付大额现金、贵重首饰、房产、汽车等财物,或者对给付人具有特殊纪念意义财物,或者给付造成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上述给付行为通常应视为民法中附条件赠与行为,一旦双方结婚未成就的,则接受财物一方应予以返还。当然,若男女双方有特别约定的,则从其约定。

另外,根据“恶意不受保护”的原则,若一方采取胁迫、欺诈等方式向另一方索要财物的,或者“以恋爱为名、行诈骗之实”的,则恋爱终结后应予以返还;若一方以财物为诱饵玩弄感情的,则其亦无权主张财物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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